矿山机械购买合同

矿山机械购买合同

矿山机械购买合同文书字号:青民二商终字第◑号文书类民事判决书审结审理程序:二审审理人员:胡金鳌曲波徐晓原始文档:无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东谭格庄村。公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潘晓光,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衡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俊英,女,汉族,年月◑◑日生,系青岛大◑◑◑◑◑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平度市麻兰镇中心街号。公民身份证号:。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西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曲波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晓共同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潘◑◑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晓光,被上诉人大德公司的。

矿山机械购买合同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唐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廖建超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江油民管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廖建超称:交货地点应当是仁寿县宝飞镇,所以合同履行地是仁寿县宝飞镇,该案应由仁寿县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上诉人廖建超支付货款元及利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且被上诉人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

矿山机械购买合同签订_年_月_日买卖双方自愿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供销合同并共同遵守:─序号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价格构成:.本合同购买的扒渣机等采矿机械设备合计总价:人民币(大写)_元整;.扒渣机设备安装调试后,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货,超过期限,则需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赔偿给卖方。质量、技术:.扒渣机设备必须与所签定的型号相符。.符合制造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