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每个独立生产系统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得小于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必须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米;井高超过米时设梯子间。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等防坠措施。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非煤矿山(地下开采)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上报资料参照目录安监: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如实认真完整填写)二、县级安监部门填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一式三份三、企业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遗失许可证的在《遵义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四、相关证件(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主要负责人、矿长、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爆破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成绩证明(时间、成绩、内容其他证照※注:所有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能清晰辩认,延期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网络图、组成网络相关负责人员、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任命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六、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或经理)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副矿长或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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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矿山开采矿山开采是指用人工或机械对有利用价值的天然矿物资源的开采。根据矿床埋藏深度的不同和技术经济合理性的要求,矿山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接近地表和埋藏较浅的部分采用露天开采,深部采用地下开采。对于一个矿体,是用露天开采还是用地下开采,取决于矿体的赋存状态。若用露天开采,则应该采用多深合理,这里存在一个深度界线问题,深度界线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经济效益。一般来说,境界剥采比如少于或等于经济合理剥采比的,可采用露天开采,否则采用地下开采方法。(一)露天开采露天开采是采用采掘设备在敞露的条件下,以山坡露天或凹陷露天的方式,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向下剥离岩石和采出有用矿物的一种采矿方法。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相比有很多优点,如建设速度快,劳动生产率高,成本低,劳动条件好,工作安全,矿石回收率高,贫化损失小等等。尤其是随着大型高效露天采矿及运输设备的发展,露天开采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目前,我国的黑色。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本标准规定了钨矿山地下开采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目标管理、教育与培训、设计、施工、生产、应急管理、安全报告与统计分析等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钨矿山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从事液态矿藏、露天矿藏、煤系或煤共生成矿藏、砖瓦粘土矿和河道采砂等其他开采的企业。本标准按照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江西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柏禄、谢世勇、李海港、潘建忠、黄同林、龙卿吉、傅慧敏、章虎、熊安平。前言Ⅴ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专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目标的设立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安全生产法规与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生产保障系统变化管理.井下安全出口与人行通道井下安全出口人行通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基本要求设备安全。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一号)要求,省局于至组织三个督查组对黄石、宜昌、荆门、襄樊、鄂州等个市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要做法(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努力做到了“三迅速”。一是根据省局的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迅速下发通知,对大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工作目标、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二是各地根据要求,迅速成立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班,对检查方案进行了细化分工,明确了相关责任。三是全省总计对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其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座,探矿及在建地下矿山座,迅速摸清了地下矿山底数。(二)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努力做到。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矿山一般须经过正常的基本建设,达到设计的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在安全上做到三同时,才投入正常生产。矿山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生产的各个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矿山开采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失。为此,《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对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安全生产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地下矿山必须具备矿山安全开采的条件,归纳起来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相及其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发和雪崩的危害;.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石中,特别是岩溶发育的地层和流砂中;.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区、采场必须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出口相通;.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