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改为采矿权的条件

探矿权改为采矿权的条件

探矿权改为采矿权的条件已签订探矿权挂牌出让合同并缴清探矿权价款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是否需要取得国土局的批复,是否需要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点击进入在线答疑已签订探矿权挂牌出让合同并缴清探矿权价款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是否需要取得国土局的批复,是否需要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据我所知,探矿权人只要提及勘探报告、申请矿区范围、并办理其他审批备案手续后,即可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探矿权改为采矿权的条件国务院: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取消矿业权评估师等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煤炭开采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再次取消和下放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有多项涉及矿业及国土资源系统。根据通知,国务院将取消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事项。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年联合制定的《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报经批准后部分或全部以股份方式缴纳,折股股份按应缴价款占探矿权、采矿权人净资产的比例计算。国务院在本次发布的通知中还特别备注: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通知还明确,由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改为采矿权的条件什么条件下,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二完成规定的勘查投入;三探矿权属无争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