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采石厂安全规范

我国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在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一定高度的,统称为小型露天采石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日发布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详细阐述了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作业审批流程及各项安全措施,并即将实施。我国小型露天采石场基础薄弱、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主要集中在乡镇、村办企业及个体开采。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非煤矿山企业中,小型采石场的数量占据了很大比例。在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事故中,小型采石场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也占据了相当比例。鉴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既不能对小型采石场的盲目违章开采放任不管,也不能脱离实际情况,因此,《规定》的出台具有实际操作性。《规定》明确了小型采石场的规模标准,指出年采剥总量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一定高度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其安全生产均需遵循本规定。然而,《规定》不适用于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关于开采方案及其审批,《规定》指出,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开采方案。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和《西宁市中小型采石场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宁安全监管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年度安全标准化工作进展,旨在推进西宁市小型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确保年底前所有小型采石场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具体如下:一、现状概述全市共有小型采石场若干家,其中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分别有若干家。根据《西宁市中小型采石场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分别应在年内完成若干家采石场的标准化改造。截至目前,湟源县已完成若干家,大通县完成若干家,湟中县完成若干家,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二、年度任务安排为达到年内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全部达标的目标,全市需在年底前完成所有小型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市小型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大通县需完成若干家,湟中县需完成若干家,湟源县需完成若干家。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检查结果、事故和违法行为处理等。第三十一条 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方案,或周边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监管部门不予审查和验收。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需监督采石场深孔爆破实施条件,严格限制使用浅孔爆破。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督促采石场管理承包作业的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并督促乡镇政府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