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露天采石场的审批程序

彭泽县强化露天采石场管理,确保资源保护与生态平衡。为达成合理布局、规模经营、安全生产、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该县对采石场的审批、建设、运营及关闭各环节实施规范化监管。所有露天采石场建设和运营须遵循《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并接受监督。采石活动需满足以下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办理林地占用许可,并完成环境影响和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露天采石场,禁止对民用建筑石料露天采石场采矿权进行"招拍挂"出让。除非因重大工程或县政府重点招商项目需要,且由县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依照法规和规定审批并出让。对于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或采矿权已消失的采石场,应予关闭。

为加速推进全县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加强行政权力监督,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确保权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行公开、制约有效,构建透明政府,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通知》(鄂办文号),对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若未按规定完成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将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若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将责令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整改,将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其安全设施需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对于无需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若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则可不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号)第二条(四)规定,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以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该局依据分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