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炭工业七五 发展状况

在"七五"期间,安徽省为推动地方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大中型企业自主权的相关要求,并结合统配煤矿的政策,安徽省人民政府于特定时间颁布了皖政号文件。以下是具体政策内容:产量与亏损包干:在"七五"期间,省直属煤矿的产量包干指标以1985年实际产量189万吨为基准,每年递增20万吨(不包括童亭、任楼、刘桥二号矿及新建矿井新增产量)。完成包干指标后,超产煤按照"四、三、一五、一五"的比例分配,具体为省经委分配40%,皖北煤炭工业公司分配30%,省煤炭厅及淮北市各分配15%。亏损定额包干:对省煤炭厅(包括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亏损定额包干,每年亏损补贴指标为1360万元。超亏不补,减亏全留,且这一政策保持五年不变。减亏资金的使用比例为: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20%作为福利基金。

关于"七五"期间新疆煤炭工业发展及政策调整的报告报告状态:有效生效日期:待定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文号:[省煤炭厅文件]为提升企业活力,加速新疆地方煤炭工业的发展,遵循国务院关于扩大大中型企业自主权的指导精神,参照统配煤矿现有政策,计划在"七五"期间对省煤炭厅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实施以下政策:一、产量与亏损包干制在"七五"期间,省直属煤矿的产量包干指标设定为一九八五年的实际产量一百八十九万吨为基数,并规定每年递增二十万吨(不含童亭、任楼、刘桥二号矿及新建矿井的新增产量)。完成包干指标后,超产煤的分配比例为"四、三、一五、一五",具体分配给省经委40%,皖北煤炭工业公司30%,省煤炭厅及淮北市各15%。二、亏损定额包干对省煤炭厅(包括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亏损定额包干,每年亏损补贴指标为一千三百六十万元。超出亏损定额部分不予补贴,减少亏损部分则全部留归企业,五年内政策保持不变。减亏资金的使用比例为"五、三、二",即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20%作为其他用途。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七五"期间发展地方煤炭工业几个政策问题的报告》(皖政号),自生效日起至失效日期,属于地方法规范畴。报告旨在增强企业活力,加速推进省内煤炭工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大中型企业自主权的相关要求,参照统配煤矿现行政策,决定在"七五"期间对省煤炭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政策:产量、亏损包干:以1985年实际产量189万吨为基准,"七五"期间省直属煤矿产量包干指标每年递增20万吨(不含童亭、任楼、刘桥二号矿及新建矿井新增产量)。完成包干指标后,超产煤按照"四、三、一五、一五"比例分配,即省经委分配40%,皖北煤炭工业公司分配30%,省煤炭厅及淮北市各分配15%。亏损定额包干:省对煤炭厅(包括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每年亏损补贴指标1360万元,超亏不补,减亏全留,五年不变。减亏资金按"五、三、二"比例使用,其中5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