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开采的石灰石要交什么税

某水泥生产企业承包自有石灰石矿山进行开采,承包内容涵盖矿山开采和装车,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开采的石灰石用于企业水泥生产,所需火工材料由企业自行承担。石灰石销售价格为每吨约XX元。企业对从矿山承包所得的每吨XX元收入,当地国地税机关在征税问题上存在分歧。国税部门认为这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费收入,而地税部门则认为是营业税——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收入。关于该企业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请尽快给出答复。答复:根据提供的情况,应征收增值税。解析:企业本身经营范围包括石灰石加工销售,承包矿山后,加工的石灰石全部用于水泥生产,该业务实质上属于加工销售行为。

关于销售开采的石灰石涉及的税务问题,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条例进行了修改,新增第六条内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这里的"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指的是将应税产品用于生产其他应税产品。若我公司作为水泥厂,仅拥有自采石灰石的使用权而非销售权,则石灰石仅能用于水泥的生产。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第六条所指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范畴?这意味着我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资源税的缴纳?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条,纳税人若将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则无需缴纳资源税;若用于其他方面,则视同销售,需依照条例缴纳资源税。条例第九条明确指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应税产品"指的是需缴纳资源税的产品。我公司若将应税矿产品(石灰石)用于生产水泥,而水泥不属于应缴纳资源税的产品,则需按照"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的规定执行。因此,在我公司将石灰石移送用于水泥生产时,将产生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并需进行相应的计算和缴纳。

销售石灰石需缴纳的税费问题,可于法律咨询板块或使用快搜搜索相关信息获取解答。若问题仍未解决,可拨打法律热线免费咨询律师。关于开采石灰石并销售的增值税率是多少,这一问题来自四川悬赏,咨询人通过法律快车提问。若需紧急法律咨询,可免费拨打电话咨询。在描述问题时,请尽量清晰详细地陈述事件经过,这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情况,从而更准确地回答您的问题。若有任何法律疑问,点击此处进行免费法律咨询,万名律师将立即提供在线、及时、权威的解答。

关于石灰石开采税费征收的通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直各单位:为了加强石灰石和白云石矿业产品的税费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县石灰石矿和白云石矿的税费征收实施以下措施:一、征收对象:在我县境内开采石灰石、白云石矿的所有企业和个人,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现有国有开采企业分宜海螺水泥公司和新钢分宜矿仍按原办法征收管理。二、征收标准:以每吨石灰石和白云石的开采量为基准,具体标准如下:销售石灰石和白云石的价格;资源税:石灰石和白云石;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销售收入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每吨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单位为元,石灰石矿业产品税费综合负担率为元,白云石矿业产品税率为元。特此通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的相关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可采取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计算方式,即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与比例税率相乘,或以销售数量与定额税率相乘得出。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年号])的第十三条规定,资源税须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资源税以及未扣缴的罚款,也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在附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石灰石的单位税额为每吨若干元。综上,开采的石灰石资源税需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计算方式为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云浮市地税局法规库中有关销售开采石灰石的税收规定如下:为加强石灰石、花岗岩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严格执法,公平税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发布以下通知:一、对于账簿设置完善、具备专业财会人员,并能按照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应税资源开采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的纳税人,可自行申报并缴纳资源税。具体税额按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算。二、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将实行核定征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