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0〕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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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10〕757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园林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园林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概算定额》已编制完成,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现予以批准发布,自起施行。原《上海市安装工程概算基价表》同时废止。《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园林工程概算定额》、《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概算定额》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沪建交〔2010〕757号沪建交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办法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明确行政处罚的考核内容,促进严格、文明和公正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两级建筑建材业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工作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考核与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第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和区县。

沪建交〔2010〕757号沪建交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号令,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营造自觉执行文明施工规定和标准的良好氛围。二、起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以及新开工的工地,应执行本标准。在建工地应于前对照本标准,完成对工地的整改和完善。三、本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其监督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执行情况的核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力的违规工地,应依法予以处罚。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沪建交〔2010〕757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号发布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沪建交〔2010〕757号沪建交号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暂无|人阅读|次下载|沪建交号_从业资格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建交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为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建交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为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三类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沪施工的建筑企业取得三。

沪建交〔2010〕757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建交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为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效提高三类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沪施工的建筑企业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二、培训内容主要为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以及国家和本市近期出台的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国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近年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典型事故分析等。三、工作组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承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并结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