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该规定废止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新规定旨在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预防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年生产规模不超过1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简称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采石场之间安全管理协议范本: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集体雷管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协议。若发生因泄漏、出卖或被盗的炸药雷管事故,一切后果将由相关采石场承担。采石场经营开采权承包合同范本:为了发展和壮大集体,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雷管安全管理:确保炸药雷管安全,防止泄漏、出卖或被盗。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开采方案编制单位:根据《浙江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单位名单》(来源:省安监局发布时间:主办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序号:浙备第十二条),编制开采方案。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相邻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大于一定米数,确保不危及对方生产安全。年生产规模:山坡型露天采石场的年生产规模不超过万吨。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规定,若相邻采石场之间开采范围的最小距离小于规定米数,且存在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风险,则双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若违反上述规定,未签订协议、未明确职责措施或未指定专人检查协调,处罚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维权途径:在规定时间内,可依法向宣汉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法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依据信访条例,依法进行信访。可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宣汉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对于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有所不同。具体如下: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规定金额的罚款。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以规定金额以上至以下罚款。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处以规定金额以上至以下罚款。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规定金额以上至以下罚款。相关条款包括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主要针对相邻的采石场。